【固废法修订二审】转移危废需全程管控,无证经营或非法堆放,将获行政处罚!
昨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迎来二审。
固废法修订草案对备受关注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作出了细化。草案二审稿中增加了7个方面的内容,进一步健全了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明确分类原则、赋予地方相应的管理权限等。
例如,修订草案二审稿中第五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市、自治州可以对生活垃圾分类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全程管控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固废法修订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修订草案印发全国人大代表、各省(区、市)、部分设区的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中央有关单位等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同时,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专家、企业、行业协会等的意见。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到福建、浙江、上海、山东、内蒙古、宁夏、江苏等地调研,召开专家咨询会听取意见,并就修订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指出,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增强地方合作,建立协同机制,加强固体废物转移管理,提高转移效率。
为此,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
▶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
▶ 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同时,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处置的,移出地的省级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级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
▎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进一步完善
生活垃圾分类首次写入固废法修订草案一审稿后,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引起热议。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介绍,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明确分类原则,通过宣传教育、示范带头等引导公众养成分类习惯,赋予地方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权限。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
▶ 一、生活垃圾分类实行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
▶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督促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 四、有条件的地方,城乡结合部或者人口密集的农村的生活垃圾,可以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其他农村的生活垃圾,应当妥善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 五、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 六、是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对生活垃圾分类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此外,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对生产淘汰的设备、将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等违法行为增加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对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等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增加行政拘留的处罚。
此外,修订草案二审稿将对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处罚的相关责任人员修改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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